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ღ◈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ღ◈ღ,建设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ღ◈ღ,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条例ღ◈ღ。
法律ღ◈ღ、法规对自然保护区ღ◈ღ、风景名胜区ღ◈ღ、水源保护区ღ◈ღ、郊野公园ღ◈ღ、森林公园ღ◈ღ、野生动植物园ღ◈ღ、湿地ღ◈ღ、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ღ◈ღ,适用其规定ღ◈ღ。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ღ◈ღ、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ღ◈ღ,推广先进技术ღ◈ღ,统筹推进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建设ღ◈ღ。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ღ◈ღ,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ღ◈ღ,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ღ◈ღ。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ღ◈ღ,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ღ◈ღ。
城乡规划ღ◈ღ、住房和城乡建设ღ◈ღ、国土资源管理ღ◈ღ、交通运输ღ◈ღ、水利ღ◈ღ、财政ღ◈ღ、公安等管理部门ღ◈ღ,根据各自的职责ღ◈ღ,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管理工作ღ◈ღ。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海派甜心2ღ◈ღ、捐资ღ◈ღ、认建ღ◈ღ、认养ღ◈ღ、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ღ◈ღ。捐资ღ◈ღ、认建ღ◈ღ、认养尊龙凯时新版APP首页ღ◈ღ、认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ღ◈ღ、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ღ◈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ღ◈ღ、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ღ◈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ღ◈ღ,对损害ღ◈ღ、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ღ◈ღ,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ღ◈ღ、举报ღ◈ღ。
第七条市和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ღ◈ღ,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ღ◈ღ,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ღ◈ღ、实施ღ◈ღ。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以节约土地为原则ღ◈ღ,利用原有地形ღ◈ღ、地貌ღ◈ღ、水体ღ◈ღ、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ღ◈ღ、人文条件ღ◈ღ,统筹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ღ◈ღ,合理配置公园绿地ღ◈ღ、生产绿地ღ◈ღ、防护绿地ღ◈ღ、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ღ◈ღ。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ღ◈ღ,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ღ◈ღ,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ღ◈ღ。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ღ◈ღ。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ღ◈ღ、减少规划绿地的ღ◈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ღ◈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ღ◈ღ。
(一)综合公园ღ◈ღ、社区公园ღ◈ღ、带状公园ღ◈ღ,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ღ◈ღ,乔ღ◈ღ、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ღ◈ღ,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ღ◈ღ;
第十一条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ღ◈ღ,其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ღ◈ღ。
(四)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二十米ღ◈ღ,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五米ღ◈ღ,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米ღ◈ღ;
(六)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用地ღ◈ღ、危险品仓储用地周边不小于五十米ღ◈ღ,但除有防爆要求的外ღ◈ღ,其他同性质相邻地块或者园区内不作重复设置ღ◈ღ;
(七)其他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ღ◈ღ、省有关规定执行ღ◈ღ;国家ღ◈ღ、省没有规定的ღ◈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宽度进行控制ღ◈ღ。
因城市快速路ღ◈ღ、铁路ღ◈ღ、河道改(扩)建确实难以落实前款规定的防护绿地指标的ღ◈ღ,可以适当缩减防护绿地的宽度ღ◈ღ。
第十三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ღ◈ღ,应当按照绿地面积整体平衡的原则落实下列绿化指标ღ◈ღ,并在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城市绿地ღ◈ღ,因地制宜确定地块附属绿地的绿地率ღ◈ღ:
(一)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ღ◈ღ,其中居住组团人均小区游园绿地面积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ღ◈ღ;居住小区(含居住组团)人均小区游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ღ◈ღ;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人均小区游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ღ◈ღ;
(五)城市主干道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ღ◈ღ,城市次干道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ღ◈ღ,并按照规范种植行道树ღ◈ღ;高速公路匝道ღ◈ღ、城市高架出入口周边适宜绿化的ღ◈ღ,应当进行绿化ღ◈ღ;
属于改(扩)项目的ღ◈ღ,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外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ღ◈ღ。属于兼容多种用地性质的附属绿地的绿地率ღ◈ღ,按照不同用途的计算容积率面积的比例测算ღ◈ღ。
立体绿化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ღ◈ღ、第十六条规定比例折算的绿地面积ღ◈ღ,可以抵扣附属绿地规划指标ღ◈ღ,但抵扣的绿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率的百分之四十ღ◈ღ。
第十五条新建工程项目按照建筑设计规范ღ◈ღ,对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下的平台ღ◈ღ、平屋顶实施永久性绿化且可供公众休闲或者观赏的ღ◈ღ,对平台ღ◈ღ、屋顶绿地面积按照下列比例折算绿地面积ღ◈ღ:
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围墙ღ◈ღ、市政设施立柱或者隔离栏ღ◈ღ,以及公厕ღ◈ღ、垃圾房等环卫设施ღ◈ღ,实施垂直绿化且达到长期美化效果的ღ◈ღ,可以按照下列比例折算绿地面积ღ◈ღ:
(二)在硬质地面上设置宽度五十厘米以上的种植槽ღ◈ღ,且覆土厚度五十厘米以上的ღ◈ღ,按照种植槽槽口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折算绿地面积ღ◈ღ;
(三)在建(构)筑物上通过构件方式种植的ღ◈ღ,可以按照种植构件槽口面积的百分之五十折算绿地面积ღ◈ღ。
在花架ღ◈ღ、车棚等棚架上实施立体绿化且达到长期美化效果的ღ◈ღ,可以按照棚架顶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折算绿地面积ღ◈ღ。
第十七条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顶板以上室外地坪标高以下实施永久性绿化的ღ◈ღ,按照下列比例折算绿地面积ღ◈ღ:
(二)顶板低于室外地坪标高一米以上ღ◈ღ,且覆土厚度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三米的ღ◈ღ,按百分之八十折算绿地面积ღ◈ღ;
前款规定的室外地坪标高依据周边市政道路标高确定ღ◈ღ,特殊情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ღ◈ღ。
第十八条市ღ◈ღ、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海派甜心2ღ◈ღ、镇人民政府ღ◈ღ,应当根据市ღ◈ღ、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ღ◈ღ,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ღ◈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ღ◈ღ、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公园绿地ღ◈ღ、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建设ღ◈ღ、养护和管理ღ◈ღ。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ღ◈ღ、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ღ◈ღ,由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ღ◈ღ、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ღ◈ღ;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ღ◈ღ,应当统筹海绵城市建设要求ღ◈ღ,遵循国家有关城市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ღ◈ღ,运用先进的园林景观设计理念ღ◈ღ,注重因地制宜ღ◈ღ,注重地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的结合ღ◈ღ,注重合理配置植物类型ღ◈ღ、绿地功能和生态景观效应ღ◈ღ,完善生态系统ღ◈ღ,营造品牌效应ღ◈ღ,体现地方特色ღ◈ღ。
综合公园ღ◈ღ、社区公园ღ◈ღ、带状公园的设计ღ◈ღ,应当配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尊龙凯时新版APP首页ღ◈ღ,满足市民休闲ღ◈ღ、娱乐ღ◈ღ、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要ღ◈ღ。新建ღ◈ღ、改(扩)建城市区间道路周边应当进行绿化设计ღ◈ღ;有条件的ღ◈ღ,应当建设街旁绿地ღ◈ღ。
第二十二条新建ღ◈ღ、改(扩)建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尊龙凯时新版APP首页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ღ◈ღ,由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ღ◈ღ,提出审查意见ღ◈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ღ◈ღ。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ღ◈ღ,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ღ◈ღ。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地的市政公用ღ◈ღ、水利ღ◈ღ、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段ღ◈ღ。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ღ◈ღ,有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出具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ღ◈ღ。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ღ◈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ღ◈ღ、施工ღ◈ღ、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ღ◈ღ、有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ღ◈ღ。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ღ◈ღ。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ღ◈ღ,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档案报送所在地的园林管理机构ღ◈ღ。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ღ◈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与施工单位约定不少于一年的施工养护期ღ◈ღ。施工养护期内的绿化设施ღ◈ღ、树木花草养护由施工单位负责ღ◈ღ。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ღ◈ღ、防护绿地的权利人ღ◈ღ,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ღ◈ღ、林木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等权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ღ◈ღ。
第二十七条城市ღ◈ღ、镇建成区内ღ◈ღ,除绿化用地外的其他空置土地尊龙凯时新版APP首页ღ◈ღ,因特殊情况暂不开发使用的尊龙凯时新版APP首页ღ◈ღ,鼓励该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临时绿化ღ◈ღ。
前款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尊龙凯时新版APP首页ღ◈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ღ◈ღ、绿化养护专业单位进行养护管理的ღ◈ღ,应当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养护管理责任ღ◈ღ。
本条例施行前已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养护管理的居住区内的绿地海派甜心2ღ◈ღ,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养护管理责任人ღ◈ღ。
第三十条养护管理责任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ღ◈ღ、绿化养护专业单位ღ◈ღ,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ღ◈ღ,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ღ◈ღ,制定防灾减灾措施ღ◈ღ,及时补种缺损苗木ღ◈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设施整洁完好ღ◈ღ。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ღ◈ღ。
确需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ღ◈ღ,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ღ◈ღ;经批准的ღ◈ღ,应当就近易地补足或者补建相同等级ღ◈ღ、面积的规划绿化用地或者城市绿地ღ◈ღ;确实不具备就近易地补足或者补建条件的ღ◈ღ,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ღ◈ღ。
按照国家和省ღ◈ღ、市有关规定ღ◈ღ,对居住区停车位改造ღ◈ღ、电梯加装等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ღ◈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审批手续ღ◈ღ。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ღ◈ღ,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ღ◈ღ,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ღ◈ღ,办理临时占用手续ღ◈ღ,并限期恢复原状ღ◈ღ。其中造成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损失的ღ◈ღ,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ღ◈ღ;造成其他城市绿地损失的ღ◈ღ,应当依法赔偿损失ღ◈ღ。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ღ◈ღ。确需延长的ღ◈ღ,应当在期满七日前申请办理延长手续ღ◈ღ,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ღ◈ღ。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ღ◈ღ,临时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恢复城市绿地原状ღ◈ღ,并移交养护管理责任人ღ◈ღ。
第三十三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屋顶绿化ღ◈ღ、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及设施海派甜心2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ღ◈ღ、拆除ღ◈ღ。
因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改建ღ◈ღ、扩建ღ◈ღ、修缮等ღ◈ღ,确需临时拆除立体绿化的海派甜心2ღ◈ღ,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ღ◈ღ,并在改建ღ◈ღ、扩建ღ◈ღ、修缮完成后及时恢复立体绿化ღ◈ღ。
养护管理责任人砍伐ღ◈ღ、移植树木ღ◈ღ,应当报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ღ◈ღ。除树木发生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可以砍伐外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予以移植ღ◈ღ;对无移植价值的方可砍伐ღ◈ღ:
因市政设施建设需要海派甜心2ღ◈ღ,园林管理机构可以将城市道路附属绿地中迁移出的树木统筹调剂至其他绿化工程使用ღ◈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砍伐ღ◈ღ、修剪树木ღ◈ღ,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措施消除险情ღ◈ღ,但应当在事后四十八小时内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ღ◈ღ:
第四十条市ღ◈ღ、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ღ◈ღ、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ღ◈ღ,结合绿化用地地价和绿化成本ღ◈ღ,制定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ღ◈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全额上缴财政ღ◈ღ,纳入综合财政预算ღ◈ღ,主要用于城市绿化事业ღ◈ღ。
单位和个人捐资ღ◈ღ、认养ღ◈ღ、认建ღ◈ღ、认管交纳的绿化建设ღ◈ღ、养护管理费ღ◈ღ,专项用于出资单位和个人指定区域的绿化建设ღ◈ღ、养护和管理ღ◈ღ。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ღ◈ღ,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资源的调查ღ◈ღ、监测和监控ღ◈ღ,健全有害植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ღ◈ღ,定期向社会发布植物疫情监测预报ღ◈ღ,制定绿化防灾应急预案ღ◈ღ,加强对养护管理责任人的技术指导ღ◈ღ。
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ღ◈ღ,将公民ღ◈ღ、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ღ◈ღ。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ღ◈ღ,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ღ◈ღ,按照有关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执行ღ◈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ღ◈ღ,建设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ღ◈ღ,造成绿地面积减损的ღ◈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减损的绿地面积ღ◈ღ;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ღ◈ღ,按照规定补缴减损部分的城市绿化补偿费ღ◈ღ,处补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ღ◈ღ。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ღ◈ღ,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地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的ღ◈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给予警告ღ◈ღ,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造成较大面积树木ღ◈ღ、花卉枯死ღ◈ღ、严重病虫害的ღ◈ღ,依法赔偿损失ღ◈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ღ◈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ღ◈ღ,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ღ◈ღ、城市绿地使用性质ღ◈ღ,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ღ◈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ღ◈ღ、恢复原状ღ◈ღ;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赔偿损失ღ◈ღ,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ღ◈ღ。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ღ◈ღ,擅自占用ღ◈ღ、拆除经批准建设的屋顶绿化ღ◈ღ、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及设施ღ◈ღ,或者拆除后未及时恢复立体绿化的ღ◈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限期恢复原状ღ◈ღ;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恢复原状的ღ◈ღ,处受损立体绿化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五至十倍的罚款ღ◈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ღ◈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尊龙凯时新版APP首页ღ◈ღ,擅自砍伐ღ◈ღ、移植树木ღ◈ღ,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人未补植树木的ღ◈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处树木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ღ◈ღ;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赔偿损失ღ◈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尊龙凯时新版APP首页ღ◈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限期改正ღ◈ღ、恢复原状ღ◈ღ,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赔偿损失ღ◈ღ。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有关部门ღ◈ღ、园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ღ◈ღ,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ღ◈ღ;造成后果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ღ,依法予以处分ღ◈ღ。
第五十一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ღ◈ღ,城乡规划ღ◈ღ、住房和城乡建设ღ◈ღ、城市绿化等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海派甜心2ღ◈ღ、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ღ◈ღ,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监督检查权ღ◈ღ,由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ღ◈ღ。
(一)城市绿地ღ◈ღ,是指市和县(市)城市ღ◈ღ、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ღ◈ღ、生产绿地ღ◈ღ、防护绿地ღ◈ღ、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ღ◈ღ;
(二)公园绿地ღ◈ღ,是指向公众开放ღ◈ღ,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ღ◈ღ、美化ღ◈ღ、防灾等作用的绿地ღ◈ღ。包括综合公园海派甜心2ღ◈ღ、社区公园ღ◈ღ、专类公园ღ◈ღ、带状公园ღ◈ღ、街旁绿地ღ◈ღ,其中ღ◈ღ: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ღ◈ღ、小区游园ღ◈ღ;
(四)防护绿地ღ◈ღ,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ღ◈ღ、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ღ◈ღ,包括卫生隔离带ღ◈ღ、道路防护绿地ღ◈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ღ◈ღ、防风林ღ◈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ღ◈ღ;
(五)附属绿地ღ◈ღ,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ღ◈ღ,包括居住用地ღ◈ღ、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ღ◈ღ、商业服务设施用地ღ◈ღ、工业用地ღ◈ღ、物流仓储用地ღ◈ღ、公用设施用地ღ◈ღ、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ღ◈ღ、广场用地ღ◈ღ、特殊用地内的附属绿地ღ◈ღ;
(六)其他绿地ღ◈ღ,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ღ◈ღ、居民休闲生活ღ◈ღ、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ღ◈ღ,包括风景名胜区ღ◈ღ、水源保护区ღ◈ღ、郊野公园ღ◈ღ、森林公园ღ◈ღ、城市绿化隔离带ღ◈ღ、野生动植物园ღ◈ღ、湿地ღ◈ღ、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ღ◈ღ;
(八)绿地率ღ◈ღ,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ღ◈ღ,或者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ღ◈ღ;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ღ◈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ღ◈ღ,建设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ღ◈ღ,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ღ◈ღ,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通过ღ◈ღ。现将草案全文公布ღ◈ღ,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ღ◈ღ,请于7月2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ღ◈ღ。棋牌ღ◈ღ,尊龙棋牌版本合集ღ◈ღ,尊龙ღ◈ღ,石艺漆ღ◈ღ,室内漆ღ◈ღ,d88尊龙人生就是博尊龙棋牌2023官方版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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